【醫門法律 卷六 虛勞門 律十條504】
【律十條】 凡虛勞病,畏寒發熱者,衛虛則畏寒,榮虛則發熱耳。
當緩調其榮衛,俾不相亢戰,則寒熱自止。
若以外感少陽經主寒熱,用小柴胡湯治之,乃至汗多而衛傷於外,便溏而榮傷於內,寒熱轉加,醫之罪也。
凡虛勞病,多有發熱者,須辨其因之內外,脈之陰陽,時之早晚,而定其治。
若通套退熱之藥,與病即不相當,是謂誅伐無過,邪反不服,乃至熱久血干津竭,十死不救,醫之罪也。
凡虛勞病,多有奪血而無汗者,若認為陽實而責其汗,必動其血,是名下厥上竭,醫之罪也。
凡虛勞病,最防脾氣下溜,若過用寒涼,致其人清穀者,醫之罪也。
凡治骨蒸發熱,熱深在裡,一切輕揚之藥,禁不可用。
用之反引熱勢外出而增其熾,灼干津液,肌肉枯槁四出,求其止在內裡,時蒸時退,且不可得,安望除熱止病乎?醫之罪也。
凡治癆瘵發熱,乘其初成,胃氣尚可勝藥,急以峻劑加入人參,導血開囊,退熱行瘀,全生保命,所關甚大。
遲則其人胃虛氣餒,羸瘠不堪,即醫良法妙,亦何為哉。
此非醫罪,繩趨尺步,昧於行權,隱忍不言,欲圖僥幸,反為罪也。
凡治小兒五疳,即大人五勞也。
幼科知用五疳之成方,而不知五勞曲折次第。
初起者,治之可以得效。
胃虛者,服之有死而已。
蓋膽草、蘆薈、宣胡黃連,極苦大寒,兒不能勝耳。
大方亦然,謂五臟有虛勞實勞,恣用苦寒,罪莫逃也。
婦女癆瘵,十中二三,沖為血海,瘀積不行,乃至血干經斷,骨蒸潮熱,夜夢鬼交,宜急導其血,加人參以行之,成功旦夕可也。
若以丸藥緩治,王道緩圖,坐以待斃,醫之罪也。
常富後貧,名曰脫榮。
常貴後賤,名曰失精。
脫榮失精,非病關格,即病虛勞,宜以漸治其氣之結,血之凝,乃至流動充滿,成功計日可也。
醫不知此,用補用清,總不合法,身輕骨瘦,精神其能久居乎?此非醫罪,遷延貽誤,薄乎云爾。
婦人遭其夫離絕,菀結不解,亦多成關格虛勞二證。
此與二陽之病發心脾大同,月事時下,知未甚也。
亦如前法,成功百日。
氣血流行,可無患也。
不月者,亦須成功千日,從事空王,消除積恨可也。
此亦非醫罪,但以其勢緩而姑任之,不早令其更求良治,遷延圖利,心孽難除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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